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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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日,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罪,分別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507號、95年度訴字第291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