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漢斌 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為有期徒刑壹月又貳拾貳日,與附表編號2、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捌月。
楊漢斌所犯附表編號4至6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至6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楊漢斌因於民國74年1月至84年1月間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4至6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8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