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93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編號、、
、、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著有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諭知如附表所示,又其判決確定前,另因竊盜及妨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如附表編號、、、所示,今上開數罪既已經判決並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按,茲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
~T20:240FK;┌───────┬───────────┬───────────┬───────────┐│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柒月│├───────┼───────────┼───────────┼───────────┤│犯罪日期│96年2月12日│96年4月6日│96年4月9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220號│96年度偵字第3159號│96年度偵字第2489號│├─┬─────┼───────────┼───────────┼───────────┤│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4號│96年度易字第424號│96年度訴字第536號││實├─────┼───────────┼───────────┼───────────┤│審│判決日期│96.04.20│96.06.22│96.08.15│├─┼─────┼───────────┼───────────┼───────────┤│確│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6年度易字第174號│96年度易字第424號│96年度訴字第536號││判├─────┼───────────┼───────────┼───────────┤│決│確定日期│96.06.04│96.07.30│96.09.19│├─┴─────┼───────────┼───────────┼───────────┤│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字第2730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2730號│96年度執字第2953號│└───────┴───────────┴───────────┴───────────┘~T15:240FK;┌───────┬───────────┬───────────┐│編號│││├───────┼───────────┼───────────┤│罪名│妨害自由│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6年4月9日│96年2月3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89號│96年度偵字第3380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536號│96年度簡字第1060號││實├─────┼───────────┼───────────┤│審│判決日期│96.08.15│96.08.29│├─┼─────┼───────────┼───────────┤│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6年度訴字第536號│96年度簡字第1060號││判├─────┼───────────┼───────────┤│決│確定日期│96.09.19│96.09.29│├─┴─────┼───────────┼───────────┤│原執行指揮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2953號│96年度執字第3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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