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繼續審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續字第3號原告 馬蔡美 訴訟代理人 馬坤祥 訴訟代理人 謝清風 原告與被告 蔡啟政 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所主張被告侵害原告所繼承取得之土地權利之事實,業經被告否認,並就原告所列之附表1即被繼承人、繼承人姓名、繼承權利範圍等有爭執,依法應由原告就該事實先提出詳細之說明,並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一)被繼承人 蔡吉 於民國55年4月8日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為何人?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何遺產(應提出遺產明細資料及證據)?原告應提出蔡吉之全體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其遺產明細資料,並依該資料說明原告斯時已繼承何地號土地之若干權利?
(二)被繼承人 蔡黃連 於55年10月3日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何人?被繼承人蔡黃連死亡時留有何遺產(應提出遺產明細資料及證據)?原告應提出蔡黃連之全部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其遺產明細資料,並依該資料說明原告斯時已繼承何地號土地之若干權利?
(三)被繼承人蔡 陳金鳳 於84年11月17日死亡後,其全體繼承人何人?被繼承人 蔡陳金鳳 死亡時留有何遺產(應提出遺產明細資料及證據)?原告應提出蔡陳金鳳之全部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及其遺產明細資料,並依該資料說明原告斯時已繼承何地號土地之若干權利?
(四)原告所主張被侵害之土地權利究係何被繼承人所遺留之土地權利?(原告起訴狀附表1僅列被繼承人權利範圍,究係何被繼承人之權利?)應提出原始登記資料,並依上開繼承過程再詳予說明原告係何時繼承到何土地權利若干?何時被侵害?並提出相符之證據詳為說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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