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再字第3號再審原告 劉春芬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本院104年度交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交通裁決事件提起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王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