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396號原告 陶四玉
陶曾美 被告 吳聲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矚重訴字第11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