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61號原告阿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 黃福 從被告 盧之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
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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