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4號附民原告 劉范秀英 附民原告 劉邦權 附民原告 劉邦亨 附民原告 劉燕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附民被告 李彥興 附民被告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設桃園市○○區○○路○○號3樓法定代理人 吳運豐 住同上上列被告因被告李彥興刑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許菁樺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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