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桃交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黃瑋婷 被告 徐呈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5年度桃交簡字第14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曾雨明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