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慶隆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106年
3月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審理程序,該期日本院且依職權傳喚證人 何永毅 (被害人)、 趙子豪 (本案承辦員警),待證事實為「查獲被告之過程以明是否構成自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