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煌林
陳志昇共同選任辯護人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630號、105年度偵字第1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煌林、陳志昇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而該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王糠樹 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見本院易字卷二第18頁)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佩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