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聲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更字第1號抗告人即相對人范岡㨗訴訟代理人 徐韻晴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廖美惠 、 范月娥 、 廖國誠 、 廖昱旻 及 廖怡瑄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1月4日103年度聲更字第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上開抗告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