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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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58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4年12月6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55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48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全案,認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亭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