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3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300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蔡懷德 債務人 郭家瑋 (民國00年0月0日生)兼法定代理郭 寶源 人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家瑋前就讀 穀保家商 時,邀同 郭寶源 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共2筆,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3,455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郭家瑋於102年6月21日(應還日)起,並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0,99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郭寶源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30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家瑋、郭│自民國102年5│至民國102年1│年息1.83%│││10995│寶源│月21日起│0月21日止││││元│├──────┼──────┼──────┤││││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0月22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家瑋、郭│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10995│寶源│月22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元││││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