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簡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簡字第51號
原   告 船來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燦堂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劉德弘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志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原告最新住戶規約、最
近三任主任委員當選之會議紀錄、宜蘭縣羅東鎮公所同意備查之
函文影本,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
公寓大廈之主任委員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
規定,任期1至2年,連選得連任1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1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
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1次,其餘管
理委員,連選得連任。前項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
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20條第2項所定之拒絕移交者,
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亦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
第3、4項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所附陳燦堂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似僅
見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民國95年12月12日羅鎮00000000000
00號同意備查函文,尚不足以判定陳燦堂是否現為合法之原
告法定代理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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