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34號聲請人甲○○
樓上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李文駒 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成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禁治產人 江木標 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因禁治產人乙○○○已無能力處理自己之事務,聲請人為選任其監護人,爰依民法第1132條第1項規定,聲請指定李文駒為親屬會議成員以召開親屬會議選任乙○○○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成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禁治產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以出席時,由次順序之親屬充任之。」、「無前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30條、第1131條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113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95年度禁字第328號裁定附卷可參,堪信為真,與前揭民法第1132條第1項規定,核無不符。次查 黃添丁柯明田蔣柯碖陳柯奢圓 為乙○○○之兄弟姊妹,為乙○○○之四親等內同輩血親,屬民法第1131條所定之法定親屬會議成員,毋庸由本院指定,併此敘明。本院審酌禁治產人之子即李文駒為禁治產人之最近親屬,就禁治產人之監護人選任事宜,衡情應能以禁治產人之最佳利益,為妥適維護及處理,堪認為親屬會議成員之適當人選,爰指定李文駒(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成員,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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