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詳細年籍住所資料詳卷)指定辯護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0000-0000-0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