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
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獲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內政部戶政司戶役政資料電子閘門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送達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5千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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