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聲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0號聲請人 高英林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吳政鴻 相對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甲、程序事項
一、按消費者於本條例施行前受破產宣告者,得依本條例之規定,為免責或復權之聲請。本條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134條第4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為免責之聲請。本條例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消費者依第134條第2款、第4款或第8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為免責之聲請,消費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6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前於106年8月7日具狀主張其前經本院以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事由,而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34號裁定不免責確定為由(下稱系爭100年消債聲裁定),向本院聲請免責,106年8月8日繫屬本院,嗣因聲請人聲請已逾107年12月26日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所定期限,其所為免責之聲請,於法不合,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7號裁定駁回(下稱系爭106年度消債聲免裁定),而聲請人復於108年3月8日具狀再次聲請免責,並於108年3月11日繫屬本院,有民事再聲請免責狀在卷可參(見院卷第1頁至第2頁),依前揭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自得再次為免責之聲請。
乙、實體事項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34號裁定聲請人不免責確定(下稱系爭100年消債聲裁定),嗣系爭100年消債聲裁定認聲請人有不免責原因係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情形,惟消債條例於民國101年1月4日(聲請狀誤載為100年1月4日)修正公布實施後,聲請人再依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56條之規定,再次向本院聲請免責,復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7號裁定駁回(即系爭106年消債聲免裁定),其後聲請人努力工作存錢繼續償還債務,至今已繼續償還新臺幣(下同)35萬餘元,如今消債條例第156條再次修正,爰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2年內,為免責之聲請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聲請人於系爭100年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已受償12萬8677元,請求本院查明各債權人受償情形,是否均達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規定之數額,倘若有一普通債權人未受償至該數額,駁回債務人之聲請等語。
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已結清本行欠款,不就聲請人是否免責表示意見。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除本行信用貸款一筆未清償外,於其他金融同業尚有多筆信用貸款、信用卡及現金卡之欠款,均顯示出聲請人未能衡量自身清償之能力,又咨意過度消費,以致財務缺口急速擴張,終致入不敷出,積欠龐大債務,聲請人此舉已符合不免責規定等語。
㈣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第171號清算事件中,100年8月16日分配受償1萬7823元;另於107年9月20日聲請人人自行1次還款13萬2734元,聲請人聲請免責,顯與消債條例第156條第2項規定不符,不同意其免責。
㈤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系爭不免責裁定後迄107年9月21日止,伊僅受償2萬4282元,倘本件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未達消債條例第142條規定成數,則債務人自不得主張聲請免責,請求院依職權調查各普通債權人是否均已受償達上開成數,俾利判斷是否應予不免責裁定等語。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消債條例第142條立法意旨,係為了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20%以上者,各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自宜賦予重建之機會。惟法院為裁定時,仍應斟酌債務人不免責事由之情節、債權人受償情形及一切情狀,而為准駁,並非當然予債務人免責,,伊受償金額為4萬9699元,本件應確認聲請人之還款比例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42條所載之情事等語。
㈦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系爭100年不免責裁定後,伊迄今未收受清償款項。
㈧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伊僅於收到法院執行清算財團財產時分配1萬0373元,聲請人迄今均未清償債務,且本件未達債權人債權額之20%以上,不同意不免責。
㈨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
㈩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具狀表示意見。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債務人有於債務人有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因消費奢侈商
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又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第1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查聲請人以其前於98年10月29日依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
請清算,並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清字第111號裁定准予進行清算程序,嗣由本院執行處就清算財團財產新臺幣(下同)131,247元製作分配表,並將款項匯入各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帳戶分配完畢,復經本院於100年5月20日以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1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確定在案,其後聲請人於前開清算程序終結後,具狀聲請免責,經本院以其積欠款項總額達865,000元,且仍持信用卡密集大額消費,並預借大筆現金供其於消費場所從事逾其生活必需之高額消費,而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之不免責事由,而不宜依消債條例第135條予以免責,且全體債權人亦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而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34號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即系爭100年消債聲裁定),並經本院調卷核對屬實,且有該裁定在卷可參(見院卷第83頁正反面),是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實。
㈢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已清償35萬6938元(含富邦銀行2萬元
、2萬9699元、永豐銀行13萬2734元、匯誠第一資產公司2萬4282元、第一商銀2萬1546元、國泰世華銀行12萬8677元,合計35萬6938元),有匯款證明在卷可參(見院卷第6頁至第10頁),然本件依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1號卷附聲請人之債權表所載,各相對人之債權總金額合計為537萬0282元,復依前開債權表所示各相對人之債權額、前揭聲請人所提清償額、相對人函覆表示目前之受償債權金額均如附表所示,並有聲請人所提匯款證明、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1號債權表、各相對人之回函在卷可佐(見院卷第6頁至第10頁、第84頁至第86頁、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1號卷第122頁至第124頁、院卷第30頁至第75頁),聲請人於系爭100年消債聲裁定不免責確定迄今,各相對人即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顯然尚未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甚或迄今有未受償之情事(其中尚有華南銀行、花旗銀行、匯豐銀行、安泰銀行均未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與法不符,自難以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依消債條例第156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編│相對人即債權│債權額│清償額│債權受債比例││號│人│││(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1│華南商銀│17萬7602元│聲請人未提出清償│聲請人未提出清償││││77萬7321元│證明│證明││││合計95萬4923元│華南商銀亦未具狀│華南商銀亦未具狀│││││表示意見│表示意見│├─┼──────┼────────┼────────┼────────┤│2│永豐商銀│56萬4079元│1萬7823元│26.69%│││││13萬2734元││││││合計15萬0557元││├─┼──────┼────────┼────────┼────────┤│3│第一商銀│6萬0989元│2萬1546元│35.33%│├─┼──────┼────────┼────────┼────────┤│4│富邦銀行│16萬2622元│2萬元│30.56%│││││2萬9699元││││││合計4萬9699元││├─┼──────┼────────┼────────┼────────┤│5│國泰世華│43萬1738元│12萬8677元│29.80%│├─┼──────┼────────┼────────┼────────┤│6│花旗銀行│12萬8186元│聲請人未提出清償│未受償│││││證明││├─┼──────┼────────┼────────┼────────┤│7│匯豐銀行│27萬0199元│分配時,受償金額│3.84%│││││1萬0373││├─┼──────┼────────┼────────┼────────┤│8│台新銀行│26萬7397元│已清償完畢│已清償完畢││││3655元││││││11萬9479元│││├─┼──────┼────────┼────────┼────────┤│9│安泰商銀│64萬4882元│12萬8677元│19.95%│├─┼──────┼────────┼────────┼────────┤│10│匯誠第一資產│8萬4937元│2萬4282元│28.59%│││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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