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286號債權人 蘇昱穰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邱詩穎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聲證三之工作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備准許之公文函(影本即可,但須整份),經本院民國111年2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2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提出債務人邱詩穎之最新戶籍謄本,然逾期迄未補正提出聲證三之工作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備准許之公文函(影本即可,但須整份),本件債權人並未依本院111年2月14日補正裁定意旨補正,其補正不完全,聲請於法不合,自應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