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48號上訴人即原告秴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建銘張建煌張建濃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即900萬元+300萬元=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書記官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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