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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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8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847號原告 游真緣 被告 胡慧蘭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曾達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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