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846號債權人 楊維宇 債權人 程垣隆 債權人 葉政溢 債權人 葉憲維 債權人 呂明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永豐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879號存證信函【聲請人僅提出「回執」,本院無從確認催告之內容為何?應提出上開存證信函(影本即可,但須完整)】。
二、具狀敘明:本件債權人(出租人)為債權人五人,惟依地號113、114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示,所有權人為債權人楊維宇、程垣隆、葉憲維、呂明義、 葉秝榤 (權利範圍各1/5),債權人葉政溢與葉秝榤是否為同一人(僅係更名?)或實情如何?應具狀說明,並提出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