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告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佩勳 被告翡翠森林紫微區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秋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83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徐慧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