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063號原告 李緒文
禾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
張嘉敏 律師被告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李緒文、 任禾源 分別訴請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60,626元、美元37,6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70,302元【計算式:1,460,626元+(依109年9月2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45計算,29.4537,680=1,109,
676元)=2,570,3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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