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勞執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執字第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十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第二項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止,於每月一日(遇例假日則提前一日給付),分期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第三期至第九期之金額;資方(即相對人)如有一期逾期未支付,則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於民國97年9月3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自97年11月1日起至98年7月1日止,分9期,於每月
1日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約定如1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僅支付前2期,尚有7期金額迄今仍未為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裁定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記錄、臺北市政府97年10月6日府勞二字第09736159700號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工資、健保、勞退提撥之補償爭議乙案,前經臺北市政府於97年9月30日調解成立,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案件調解會議記錄影本在卷可稽,且由臺北市政府97年10月6日府勞二字第00000000000函內容,亦足認定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者,得依同法第3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桂大永附表(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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