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楊佳勲 律師即盧 李秀丹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盧李秀丹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盧李秀丹於民國91年7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業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0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7月25日起至121年7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原香港商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滙豐銀行)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概括承受中華商業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嗣上海滙豐銀行復經金管會核准將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而該抵押權人之變更亦業經登記。
三、嗣債務人盧李秀丹於91年7月25日向原中華商業銀行借用1,700,000元,並約定債務人因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上開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盧李秀丹於102年12月5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選任楊佳勲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然上開借款尚欠本金896,41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依約定全部債務即視為到期,應為全部清償。而聲請人為該債權及抵押權之繼受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報紙公告影本、本院103年度司財管字第25號裁定之公告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於104年2月10日通知相對人楊佳勲律師即盧李秀丹之遺產管理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逾期未為陳述,。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麒麟││353│建│3409.4│10000分之312│盧李秀丹(歿│││││││││││),遺產管理│││││││││││人楊佳勲律師│└──┴───┴────┴────┴────┴────────┴─┴─────────┴──────┴──────┘┌────────────────────────────────────────────────────────────────┐│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35│中正路60巷32號│麒麟段353地號│住家用、鋼筋混│一層:42.87、二│陽台:6.62、平│全部│盧李秀丹(歿│共有部分:││││││凝土造、004層│層:24.20、三層│台:6.62││),遺產管理│麒麟段66建│││││││:42.87、四層:4│││人楊佳勲律師│號,2729.7│││││││2.87、屋頂突出物││││2平方公尺│││││││:10.80,合計:1││││,權利範圍│││││││63.61││││:27476分│││││││││││之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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