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25號
債權人 曾文 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秀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請領會員捐助慰金為何年何月何日?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111年3月5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請領會員捐助慰金時之「翌日」起算)
㈣確認債權人為曾文「艷」抑或曾文「艶」?並提出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