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 黃詠傑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蔡琇如 律師被告 郭秀琴 高雄市○○區○○路○段00號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依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9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並應於庭期到院閱本院將調取之106偵續76號偵查卷後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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