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414號聲請人 陳智瑄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莊振銘 與被告 李貴林秀芬陳靜枝 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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