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04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林芊亨 債務人 余坤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柒仟零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三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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