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抗告人豐鵬欣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且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亦明。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尚未繳納抗告費用。茲依前述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