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0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90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丁○○
乙○○丙○○甲○○相對人即債務人永盛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名:蔡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丁○○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乙○○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丙○○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貳仟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甲○○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