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駒
送達代收人 魏雅 被告甲○○
居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各一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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