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77號上訴人 吳數音 訴訟代理人 徐瑞澤 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譚德周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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