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民國97年1月28日以96年度訴字第1909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97年6月9日以97年度訴字第68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經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97年7月21日以97年度易字第161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經本院於
97年7月14日以97年度訴字第81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其中㈠、㈡、㈢部分經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與㈣部分移送接續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6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201號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鳳瀴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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