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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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交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金城 被告 曾達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於審判中撤回告訴,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聲請本件移送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振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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