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黎東成
一、聲請前2年,聲請人父親周國隆、母親 黃素香 及聲請人胞弟 周志偉 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財產歸屬清單。
二、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任何津貼或補助,如有,請提出受領之津貼暨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依聲請人所附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因車禍致重傷,現無業且須長期休養,將來是否適宜工作仍屬未知。請釋明聲請人於上述狀況下,收入如已不足支應必要支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若法院裁准更生,債務人擬提出之更生計劃?是否可行?即有何資金或工作能力可以分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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