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增列「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漏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予增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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