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0號抗告人即具保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所為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2月17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竟遲至98年3月17日始具狀提出抗告,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