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8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得邁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富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師和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之簽章(需蓋公司大、小章)。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8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8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得邁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富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師和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之簽章(需蓋公司大、小章)。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