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之9法定代理人乙○○
之9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萬元後,本院98年度執字第1969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98年度六簡字17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因撤回、和解、調解而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98年度執字第19694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98年度六簡字第17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李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