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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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邢治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邢治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邢治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4年1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12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⑴本件受刑人邢治強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7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⑵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82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上開⑴⑵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年7月12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4830號函核准假釋,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7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6年2月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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