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40號上訴人高雄縣旗山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8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協商室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