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建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上更㈠字第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屏東縣春日鄉公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上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98年8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3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