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2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標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2664號原告三星旅行社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聯強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國家安全局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與被告間曾簽立之「96年國際機票採購案」(案號96M00000000)經廢標而自始不存在後,依民法第179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被告分別返還原告前曾交付作為押標金之款項,並非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為請求,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道○段○○○號,並非本院轄區,有該機關之網頁查詢一份在卷可按,依首揭規定意旨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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