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抗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26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裁定(98年度審撤緩字第9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審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3月30日,以95年度訴字第61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於96年5月
7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95年8月22日更犯詐欺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7年8月28日,以97年度易字第2324號判處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於同年8月28日確定,是受刑人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情形,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二案均係因貪圖不法利益所為,且罪質與內容有部分皆同是涉犯財產類型之罪,堪認難收矯治之效,有對受刑人執行刑罰避免其再犯之必要,故認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撤銷受刑人緩刑宣告之裁定。
二、經查「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以:在緩刑期前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如列為應撤銷緩刑之事由,未免過於嚴苛,乃將之排除於刑法第75條應撤銷緩刑之事由,移列至75條之1得撤銷緩刑款項下,俾使法官依被告犯罪情節,而裁量是否撤銷先前緩刑之宣告,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二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查受刑人係於95年2月27日某時,在嘉義市○○街○○○號「黃于修齒顎矯正專科診所」附近之馬路旁,以虛揑之「 黃宗哲 」名義,偽造當日面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本票1紙,至該診所向友人 官佳瑩 佯稱其舅舅黃宗哲之公司需資金週轉,以該本票為擔保,言明於同年3月1日清償,向官佳瑩騙借6萬元,嗣受刑人未依約清償借款,且官佳瑩查悉受刑人並無名為「黃宗哲」之舅舅,方知受騙,訴請偵辦,受刑人於偵審中對於上開犯行坦承不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認受刑人係牽連犯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二罪,而從一重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惟以受刑人偽造上開本票,僅持以向告訴人詐欺
6萬元,金額非鉅,並交付以其本名書立之借據予告訴人收執,且於該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與告訴人和解,更向告訴人下跪道歉,告訴人亦表示願原諒受刑人,受刑人應係一時短於思慮而罹犯重典,核其所為,實屬情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如科以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且失之苛酷,乃依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科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並諭知緩刑4年,實甚妥適。雖受刑人於此案判決確定前之95年8月
19日,將其陽信銀行小港分行存摺、提款卡提供給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即於翌日在奇摩網站偽拍賣物品,通知在台中市競標之 呂俊逸 ,以其以2,300元得標,要其將款匯至受刑人之帳戶,因呂俊逸未取得標購之物,查覺受騙,報警循線查獲受刑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以受刑人辯稱存摺、提款卡係在高雄市○○路上遺失之情為不可採,有幫助詐欺之犯行,科處受刑人拘役50日,減為拘役25日,此有前揭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書附卷可考。惟受刑人後案幫助詐欺罪係發生於前案偽造有價證券判決確定之前,其所幫助詐得之財物僅2,300元,且其係將存摺、提款卡提供他人,與直接對他人施以詐騙之行徑,輕重程度究不可同日而語;而受刑人於抗告狀陳稱:其育有1子2女,年齡分別為5歲及2歲,尚需父母提携,其妻 吳佩佩 目前無故離家出走,3名幼兒獨恃其1人扶養,倘其因撤銷緩刑而入監服刑,3名幼兒將失依靠等語,實情如何,尚待查明,而受刑人違反上開規定之情節是否重大,則攸關應否撤銷其緩刑宣告,從事審判者就撤銷緩刑此攸關受刑人重大權益之事,應本諸哀矜勿喜之心嚴肅審核,非不得已實不應輕易撤銷,原審徒以前後兩案罪質部分相同,即認緩刑之宣告對受刑人難收矯治之效果,尚嫌率斷,是受刑人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當之裁定。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