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95號原告龍雲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龍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龍雲物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三公司法定代理人 龎建華
送達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之0被告 廖森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以111年度補字第85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1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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