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輔宣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輔宣字第7號聲請人 陳思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王郁翔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確認本件請求事項為「辦理繼承登記、拋棄繼承」或「遺產分
割」?若為遺產分割,則特別代理人同意擔任之同意書亦須載明「為辦理被繼承人 王慶炎 遺產分割相關事宜」(原同意書係勾選辦理繼承登記或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含動產及不動產等):財政部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免稅(課稅)證明書。
‧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列明第一至四順位繼承人,並記明其
存歿)‧符合受輔助宣告人利益之遺產分割方案【即受輔助宣告人分得
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並另以每位繼承人可分得之遺產價值分算表及其計算式表明。】,且該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