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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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告 陳文傑 上列原告因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靜芬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31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陳采瑜